北京印刷協會章程
第—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印刷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PRINT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開展多種活動為企業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共同提高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首都印刷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黃城根北街1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圍繞印刷企事業單位在企業管理、科學技術進步、信息服務、印刷工價、市場調研、產品質量、技術培訓等方面開展印刷行業協調與服務;
(二)舉辦印刷專業培訓、研討會及各種講座,采用多種形式加速人才培養,鼓勵有突出成績的教育工作者和奮力學習成績優秀的人員;
(三)提供科技咨詢,編輯???,開展印刷技術交流和印刷行業展覽展示、開展招商以及推介等活動;
(四)規范會員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五)設立“北京印刷進步獎”,獎勵對北京地區印刷事業的發展進步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優秀學術論文的主要編著人員,鼓勵印刷工作者在本職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和提出合理化建議,向國家推薦重大科研成果、優秀學術論文和先進管理經驗;
(六)聯系和關心北京地區老印刷工作者,鼓勵發揮他們的余熱;
(七)接受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從事各類印刷以及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咨詢服務、媒體,京津冀地區的企事業單位;
(四)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
(五)在印刷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團體章程和行規行約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采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 理事會由85人組成。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將對本行業做出貢獻的人士聘為本社會團體的顧問或專家;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團體重要文件。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工作,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